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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08)年5月1日「勞動節」(三),各類經費項下聘任之勞僱型工讀生應於當日放假,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僱型工讀生於108年5月1日(三)勞動節應休假。如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工讀生之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二、如用人單位要求工讀生需於指定放假日當日出勤者,應有其適當理由,請單位審慎評估有否出勤之必要,並徵得工讀生之同意方可指派出勤。當日出勤時間以8小時為限,並請用人單位於4月26日(五)前填具「假日出勤指派單」(指派單請逕自課指組網頁→學生工讀專頁下載)送繳經費控管單位備查,並請工讀生於當日確實到班,方可核發加班費。

三、於5月1日勞動節當日出勤者,請務必於工讀時數填報系統填列當天時數,5月份工讀薪資申請時,請用人單位檢附簽到退表與工讀薪資清冊一併送出,作為加班費核撥之依據。

四、本通知所適用經費包含:由「工讀暨獎助生管考平台」聘任及核支薪資者(包括學生公費專案工讀生與臨時工、專簽專案工讀/臨時工、管理費、計畫結餘款、宿舍專款、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註一)及「計畫主持人系統」(註二)聘任及核支薪資者,如有疑問請洽各經費承辦人

註一: 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經費係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作業要點,如有加班事實,依規定其經費由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給加班費。請用人單位審慎評 估是否有出勤之必要,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經事前簽准之單位業務費項下支應,前項經費請用人單位自行造冊送件。

註二:各計畫主持人聘用之勞僱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規定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請計畫主持人先行確認所屬計畫經費之規範是否可支應加班費,再審慎評估有否出勤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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