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會計作業處理要點
107.11.06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適當表達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之會計作業程序,依據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特訂定「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會計作業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人員因職務或非職務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所獲得之成果,因而取得之專利權、著作權、技術移轉、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所有衍生權利之會計事務,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研發成果之收支會計基礎採用應計基礎,其收入與支出應依本要點設專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告表,並納入本校校務基金。
四、研發成果收入係指執行科技部計畫、經濟部計畫、其他機關(構)計畫或本校自有研發成果所衍生之授權金、權利金及其他利益等。如技術移轉為單純之權利授與者,應帳列「權利金收入」,並於其下按計畫別入帳列管。
五、研發成果支出係指研發成果專利申請、登記、取得之規費、維護、推廣、管理等費用,以及分配研發人員之獎勵、依合約規定繳交補助(或資助)機關之給付等,惟研發成果授權金、權利金及其他衍生利益之分配,應俟收取權利金等款項後再行分配。依業務性質應分別帳列「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項下,並於其下按計畫別分設子目予以入帳列管。
六、各項科技部計畫、經濟部計畫、其他機關(構)計畫或本校自有研發成果之管理與運用,有關收支歸屬之會計科目名稱、代號及其定義,參照中央政府作業基金導入企業會計準則(EAS)之預算、會計科(項)目及其編號參考表編列。
七、研發成果收入之帳務,於合約簽定依相關協議之實質,以應計基礎認列,其分錄如下:
借方:應收權利金
貸方:權利金收入
應付代收款
收取權利金等款項檢附合約影本及本校開立之收據報核聯入帳,其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方:應收權利金
八、研發成果支出之帳務,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所定分配比例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其分錄如下:
借方: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
應付代收款
貸方:銀行存款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會計分錄釋例處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