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要點
107.11.06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管理,特依科技部「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訂定「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從事研究人員兼職管理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ㄧ)從事研究人員:指本校之專任教師、專任研究人員及專(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人
員,並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者。
(二)技術作價投資:指以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技術移轉所獲得營利事業股份作為技術移轉
之對價而取得之股權。
(三)新創公司: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之公司,或因產品、服務、技術之性
質,致開發或上市期程較長經本校認定為新創立之公司。
三、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與本職相關研究領域之
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
從事研究人員如未兼任本校行政職務,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兼任新創
公司董事,但仍需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如為本校校長應報經教育部許可。
上開兼任職務,係指經本校許可執行以下工作:
(一)為技術移轉企業、機構或團體之目的,從事研發成果商品化或技術推廣與管理工
作。
(二)運用研發成果參與創辦新事業。
(三)至企業、機構或團體從事商品化研發工作。
(四)其他於科學研究業務所必要之工作。
四、從事研究人員申請兼任本要點之職務,如為本校教師或教師兼任行政職者每人合計不得
超過四個,如為本校專任研究人員每人合計不得超過二個。
前項情形每週辦公時間內兼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從事研究人員依本要點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本校應與該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定有
回饋契約,如期間超過半年,應約定收取回饋金,其收取標準每年不得少於本校兼職人
員一個月之薪資總額。
五、從事研究人員兼職時應無本校「教職員兼職兼課申請及審核要點」第七點規定情事。
六、從事研究人員因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研發成果貢獻而分得持有公司設立時之股份,或技
術作價增資之股份,併計股票股利之持股,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
七、國際產學服務處得於一定期間召開研發成果推動委員會,審查從事研究人員兼職或技術
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間往來之資訊,並每年向主管機關及中央科技主管機
關申報相關資訊。
從事研究人員擬與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符合下列利益關係
或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應事先以書面申報:
-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15萬元之
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
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前項申報內容係從事研究人員擬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間業務
往來及財務關係資訊,並填具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利益揭露表」,交由研發成果
推動委員會進行審查。
從事研究人員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審
議或核決。
如對資訊揭漏、迴避事項有疑義,國際產學服務處應召開委員會審議,並提供當事人陳
述意見機會。
八、從事研究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與原兼職企業、機構或團體、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計畫審查之業務。但其迴避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本校同意後免除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校從事研究人員及負責簽辦、審議或核決之人員如有應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應命其迴避;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校申請其迴避。
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要點申報相關資訊或提供不正確資訊、未依規定迴避或等其他
違反本校規定情事,本校應廢止其兼職許可。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職員兼職兼課申請及審核要點」「國
立虎尾科技大學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利益衝突與迴避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